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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廠商 | 新光人壽 |
| 商品類型 | 儲蓄險 |
| 推出日期 | 2009 / 08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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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全心全意終身還本保險 98.08.01新壽商開字第0980010025號函備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己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保險內容
| ◎ 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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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ㄧ點零五倍扣除按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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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殘廢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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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ㄧ點零五倍扣除按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種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全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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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存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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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三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四點五給付第一次「生存保險金」;被保險人其後於繳費期間內(不含繳費期滿當次),每屆滿週年之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四點五給付「生存保險金」;被保險人於繳費期滿後(含繳費期滿當次),每屆滿週年之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六點五給付「生存保險金」。 |
| ◎ 祝壽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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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保險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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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險著重於提供消費者每兩年生存保險金給付,可作為老年退休生活或投資理財工具。 (2)由於國人保險觀念逐年提昇及醫療水準不斷的進步,國人平均餘命愈來愈長,老年生活的安排也愈來愈受到重視。本險可提供消費者規劃投資理財時多一項選擇工具。
| ◆ 投保條件
| ◎ 投保年齡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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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期:0歲至45歲 15年期:0歲至50歲 20年期:0歲至5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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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金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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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10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 未滿14足歲依公司現行規定辦理,滿14足歲為新臺幣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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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所簽訂之人壽或傷害保險契約喪葬費用投保金額之限制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爾後有關該限制若有變更時,比照最新規定辦理。 |
◆附加特約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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